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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情况;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情况;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拟订和执行情况;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以下财务重要事项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六)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务总监领导小组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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