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财政、审计、国资以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因工作特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
(二)因渎职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市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合署办公,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管理的日常工作。总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承办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奖惩和解聘等相关工作;
(三)定期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和述职报告,检查、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
(四)负责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五)协调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的关系,组织财务总监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六)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列席派驻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会议。
第八条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