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韶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韶府〔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以韶府[2011]15号文印发。《纲要》明确了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确定了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推进《纲要》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责。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各县(市、区)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障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责任主体。统筹考虑政府事权及公共资源配置能力,根据职责分工,重点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部分指标和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突出工作重点。围绕《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突出分解落实约束性指标,明确工作要求,确保顺利完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7.8‰以内。(市人口计生局。只列一个单位的,该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列有多个单位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3%。(市教育局)
3、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64万人。(市人社局)
4、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市人社局)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1.5万套。(市住建局)
6、耕地保有量21.14万公顷。(市国土局)
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市水务局、经信局等)
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市发改局)
9、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8%。(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