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2〕32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9号,下文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按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通知》等规章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查找依法执业、制度落实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需指定2名联络员,并将联系员情况(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及整改报告上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