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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根据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承担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继续教育费用。

  (二)我市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面授课程(集中培训)参照我市干部自选培训收费标准,远程教育(含在线学习)每学时不超过4元。

  (三)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要抓紧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和学时申报工作;各施教机构要主动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接受培训报名、订购参考资料、发放继续教育证明、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等服务,并于3月15日前将201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附件: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

邓老师

刘老师

83233502

83210778

2

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

易老师

冯老师

82762778

82762773

3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孙老师

25162376

4

深圳职协培训中心

刘老师

82997901

5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孔老师

26033732

6

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

李老师

82811220

7

深圳市档案信息管理培训中心

陆老师

25945021

8

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付老师

82471620

9

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李老师

8211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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