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减免税科关于提醒相关单位加紧办理科技重大专项减免税手续的通知
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目前《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网等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7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6号)已下发,考虑到署税发〔2010〕490号中规定“相关免税物资须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特提醒相关单位凭《进口物资确认函》及相关材料抓紧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北京海关减免税科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