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诊断。一诊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二诊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是否完善;三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有效;四诊反“三违”防“事故”措施是否到位。
(二)整改提高阶段(6月1日— 9月20日)
在此阶段,各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实施全面治理和整治。实施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隐患挂牌责任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动态掌握企业的隐患治理情况,特别对第一阶段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下达停产执法文书。
(三)“回头看”巩固及总结阶段(9月21日— 12月31日)
为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工作组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是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填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和《专项整治未落实关闭、停产、停建措施的企业名单》(见附表3)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动真碰硬,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由承担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属于关闭范围的,由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和取缔。
对于企业自查自整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除对企业通报批评外,对现有安全许可事项从严审批,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限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限予以处罚。企业因停产不能开展专项整治的,由市安监局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恢复生产(经营)前,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
(三)公开曝光,接受监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向新闻媒体、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银行、税务、证券、电力等部门通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