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措施,组织对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
五、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分级检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3月1日— 5月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自整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整治措施;对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要依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2.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和分级监管的要求,重点对其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检查,全面覆盖,并和年度现场执法检查计划相衔接。在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关闭取缔,并按晋安办发电〔2011〕46号明电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
3.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对其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并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直接监管的生产企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督查。在检查中要对各级政府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对辖区内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
4.对企业检查时,采取“一听二考三查四诊”的方法,了解情况,查找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整改。
“一听”,听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
“二考”,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考试。一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考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
“三查”,对管理制度和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一查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修订完善情况,安全监管“三落实”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查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三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