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税处关于调整关区减免税业务受理范围的通知
(2011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关各减免税审批现场受理范围作出调整,兹公告如下:
一、北京海关总关报关厅负责办理以下减免税业务:
(一)所有减免税备案事项。
1.“鼓励项目”减免税备案(含增资、增补及其他修改);
2.“自有资金”减免税备案;
3.“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资格备案;
4.“公益收藏”单位减免税资格备案;
5.“重大技术装备”减免税备案;
6.“科技重大专项”减免税备案;
7.“科技开发用品”减免税备案;
8.“新型显示器件”年度额度备案;
9.“国批减免”中图书的年度额度备案;
10.涉密事宜的减免税备案;
11.其他减免税备案事项。
(二)减免税审批事项。
1.需向海关总署报备(含事前、事后)的减免税备案项目(参见附件1)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2.医药类科研教学单位、军队科研教学单位“科教用品”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3.涉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包括鼓励类军工项目、军事装备等;
4.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种用物资、图书类除外)、无偿援助、海陆石油、远洋渔业、远洋船舶、扶贫慈善、救灾捐赠、公益收藏、重大技术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5.属地范围内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残疾人、科技开发用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ITA产品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6.其他减免税审批事项。
(三)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涉及的减免税担保、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核事宜。
二、中关村海关、开发区海关、顺义办事处、平谷办事处负责办理各自属地范围以下减免税业务:
(一)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不包括《通知》中规定需向海关总署报备的减免税备案项目和鼓励类军工项目的减免税审批);
(二)科研教学单位科教用品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不包括医药类科研教学单位、军队科研教学单位科教用品的减免税审批);
(三)残疾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ITA产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四)因上述减免税审批所涉及的减免税担保、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核事项。
三、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的种用物资、图书的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担保及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核,统一在中关村海关办理。
四、根据总署文件要求,附件1中所列事前报备事宜需要报总署批准后我关方能进行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一般情况下,总署将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请各减免税申请人合理安排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