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或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备案报告一份。备案报告应载明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建立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168号令规定的法定程序,公布时要留有影像资料以备查。同时,也可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备案时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法制机构要尽职履责,明确专人具体承办,并于3月10日前将负责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