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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备案时,应当将控标线、中标人报价和招投标文件一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或控标线没有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通过市、区(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同时抄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或相应造价信息,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计价文件、结合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并应考虑相应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在控标线为基准的浮动幅度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基数计算;
  (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数额计算;
  (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数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控标线和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住房公积金;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订立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方式及有关调整办法。
  (一) 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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