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做法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第十九条 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和控标线。控标线应当依据前款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