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行为信用评价体系;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的调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负责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组织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控标线控制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结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结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