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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12〕14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搞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管理和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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