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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三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规定,统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八、在河南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三)三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九、企业资产损失统一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总局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提醒服务,告知企业改正。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后,应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相应的栏内加盖受理专用章,注明受理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部门。

  十、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内容,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存档备查。

  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经审核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十一、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应及时报备省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报备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于本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扣除年度

 

资产类别

会计科目

申报扣除金额

申报损失原因

 

 

 

 

 

 

 

 

 

 

 

 

 

 

 

 

 

 

 

 

申请延期申报理由: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延期申报期限

年  月  日前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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