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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方便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也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企业提请资产损失延期申报并经税务机关依法同意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暂按企业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额进行扣除。企业应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者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与事先计算的损失额有差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发生的属于《总局公告》规定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才能扣除或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于申报当年尽快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企业发生属于《总局公告》规定应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并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发生属于《总局公告》规定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并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总局公告》规定的各类具体资产损失对应的证据材料;

  (四)企业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含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级机构;

  (二)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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