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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建设任务

  1.示范中心需按照市教委要求,每年承担2次以上的面向全市高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教师的市级专题培训任务。培训均要求学员住宿,每次不少于5天30学时,课程设置应不少于6次专题讲座,同时安排2次以上的分组讨论或各种形式的培训督导。

  2.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面向全市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研讨会或交流活动。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面的理论研究,研制相应专题的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

  五、经费投入与管理

  1. 市教委将安排经费用于支持示范中心承担上述项目,示范中心所在高校需保证每年安排配套经费支持中心建设。

  2. 示范中心所在高校应制订具体培训任务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教委备案,保证专款专用。

  3. 本轮示范中心建设周期到2015年,市教委每年对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年经费未使用完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六、考核与奖惩

  1.对示范中心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完成下达建设任务的情况,培训、研讨组织工作情况及受训对象的评价等。

  2.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对考核优秀的示范中心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中心将采取减少或停拨经费,直至取消作为示范中心的资格。

  七、申报程序

  1.凡有意申请示范中心的高校请于2012年3月9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将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2012年度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含专题培训方案)一式7份交至市教委德育处(大沽路100号3110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皞,23116793)。

  2.市教委将择期组织答辩评选,重点评估示范中心建设方案科学性与可行性(特别是2012年度建设方案),以往开展培训、研讨等相关工作经验与效果。

  3.在评估基础上,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领导同意后,拟作为“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的单位将在上海教育网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予以确定。

  附件: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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