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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2〕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进一步提高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水平,切实提升本市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按照《上海学校德育“十二五”规划》(沪教委德〔2011〕59号)的整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新一轮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发挥各高校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面的工作特色和资源优势,重点资助5-8个工作特色鲜明、工作效果显著的高校建设示范中心,依托示范中心开展全市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培训、交流、科研工作,实现全市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

  二、申报对象

  1.获得第一批上海市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区域示范中心的高校。

  2.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海市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建设任务的高校。

  三、申报条件

  1.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符合《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各项要求,工作基础良好,其中心理咨询教师与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3000(每周咨询1天及以上的兼职咨询教师,3人合并折算为1名专职职数),其中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且不低于心理咨询教师队伍总数的70%。

  2.有相关学科依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且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团,指导团成员需有高级职称,人数不低于5人。

  3.在课程建设、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网络教育、危机干预等方面工作特色鲜明,工作效果显著,在全市高校中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

  4.承担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培训督导、会议等任务,具有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培训、督导、科研、交流等任务的师资和条件。

  5.所在学校高度重视示范中心建设,确保相应的配套经费投入,落实中心建设必须的人员、资金、场地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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