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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2〕2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在上海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我省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已出台和后续将出台的配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等,为下一步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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