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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2〕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订的《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省林业厅)

  2011年,我省被财政部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为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肇庆、清远等6个地级市和部分省属林场先行开展为期一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认真做好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在我省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加快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林业生产融资机制,提高林业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力促进区域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生态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风险共担。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适度保障。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以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对林业生产物化成本提供保障。通过保险承保扩面和优质理赔服务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市场风险意识。

  (四)协同推进。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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