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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工具。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

  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的宁波企业,每发行一期市政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中小企业拓展集合类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

  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宁波市企业,市政府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

  1.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发展。建立市县两级的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在新兴产业领域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外地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推动本地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基金业的发展,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宁波实体经济。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政府引导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达到300家。

  2.积极支持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或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视情予以一次性的租房或者购房补贴。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盈利当年起三年内,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按其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全额予以奖励。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上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需符合《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所规定条件。

  3.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为更好落实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支持政策,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须经市金融办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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