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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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