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说明
1.本通知书有效期15天,自
年
月
日生效,
月
日作废。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本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失效时间5天前,即
年
月
日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三份。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经销企业供货表
机具编号: 指标确认书编号:
申请者
基本情
况
| 姓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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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机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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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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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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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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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农作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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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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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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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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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县 乡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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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机
具情况
| 机具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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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台补贴额(元)
| 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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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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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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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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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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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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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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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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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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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台补贴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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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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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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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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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供货情
况
| 已供货(盖章)
| 购机者确认情况
| (手印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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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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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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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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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机
具有关
情况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发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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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图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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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组
织机构
代码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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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机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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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扫描图 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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