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产品标价与补贴政策公开
所有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补贴范围及标准、操作程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六、补贴操作程序
1、农户购机。农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及时将产品供货信息真实、准确录入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在补贴系统中自主选择经销商,分配销售机具。有购机意向者(农民或者农机服务组织)到县政务中心现场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2),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3)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的申请,由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录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机服务组织银行帐号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分别按要求签字,并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机具信息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本村的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5、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5日内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7)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8),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上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补贴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实地逐台核查。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分别于3、6、9、11月下旬)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各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市州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纠风、减负部门。市州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局;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八、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
在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逐步形成区域性农机交易中心、配送中心、维修中心和培训中心,健全农机流通网络,规范农机市场秩序,解决农民与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农民有更多的机型选择和与谈价权利,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和监督作用。同时,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购机补贴信息查询平台和购置补贴办理专柜。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积极与银信部门沟通协调,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信贷支持措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部公示不少于7天。三是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对经销企业的注册资金、经销场地、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售后服务及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四是推进补贴信息公开。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全面落实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季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者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进行操作,严禁超额度补贴,谁超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