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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规范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对“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威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批准授予,是我市授予外国人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 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

  市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侨务、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五条 被推荐的外国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对威海感情深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我市长期进行投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关心和支持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其他方面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符合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外国友人,由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推荐前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填写《威海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报市外事部门审核。市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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