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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根据职责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与被侵害人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经济纠纷,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名称争议,与行使商标权有关的争议,其他可适用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

  五、行政解调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各业务处室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交流意见,通报相关信息。

  (二)检查制度。市局组织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局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三)通报制度。政策法规部门对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典范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难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四)学习制度。各局每年至少开展二次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活动,促进本单位行政调解人员知法、懂法、护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

  六、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局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依照各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内容受理。

  (三)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注意的事项和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争议主要情况;

  3、所依照的法律、法规依据;

  4、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认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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