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