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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煤炭局枣庄市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煤炭局枣庄市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煤炭局制定的《枣庄市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枣庄市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为深刻吸取“7·6”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证照不全或证照暂扣期间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层越界、超上下限开采。

  三、严禁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四、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严禁无批复设计或擅自变更批复设计进行施工。

  六、严禁办矿单位、煤炭企业集团向煤矿企业下达超过其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及利润指标。

  七、严禁提供不符合生产、建设实际的虚假图纸、资料。

  八、严禁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九、严禁采掘工作面不进行煤体注水、不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不进行喷雾洒水灭尘和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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