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6月底之前,确认通过2012年本市第1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对通过企业颁发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会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各专业监测站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核查结论等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情况,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五)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年度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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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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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局(总公司)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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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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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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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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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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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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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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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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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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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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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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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有关部门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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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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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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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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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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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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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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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原料供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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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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