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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七)6月底之前,确认通过2012年本市第1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对通过企业颁发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会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各专业监测站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核查结论等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情况,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五)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年度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区、县、局(总公司)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隶属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电话

 

年末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原值)

 

工业总产值

 

利润总额

 

交纳流转税

 

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北京市有关部门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利用资源量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产量

 

综合利用产值

 

综合利用利润

 

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情况

 

综合利用原料供应情况

 

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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