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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京发改[2012]251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本市将启动2012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

  (三)所用资源综合利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相关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资源综合利用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无各级环保部门处罚,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成)。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说明。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及利用情况;符合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范围说明等。

  (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附件2)。

  (三)企业2011年财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流程图,技术简要说明和原材料配比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编号。

  (五)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体现原材料的源头。

  (六)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加盖骑缝章。

  三、具体时间安排

  (一)3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3月23日前,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初审。

  (二)3月27日前,通过初审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书面的现场核查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销存报表、对帐单复印件、日生产记录(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报送至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5月18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会及专业监测站完成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5月23日-5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办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工作,并适时召开相关部门组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席评审会。

  (六)5月31日左右,在市发展改革委的网站上对联席评审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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