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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的重要意义

  目前,各类交易场所发展很快,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这对于服务实体经济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和规范管理,一些地区在交易场所设立中出现了盲目发展等问题,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责任和制度边界不清,风险逐渐显现。《决定》指出,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处理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把握政策,明确任务

  按照《决定》精神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不仅仅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而是包括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既包括总部设在山东境内的交易场所,也包括外地交易场所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清理整顿政策界限,正确理解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集中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的政策含义。总之,不能变相搞均等份额,不能变相搞股票交易,不能变相搞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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