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资协议的审查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座落在本辖区内的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备案。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资协议审查工作时,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等事项进行依法审查。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经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后或者申请变更工资协议时,应在10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和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企业报送工资协议审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双方签名盖章的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盖章的《工资协议审查备案意见书》一式三份(此表可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三)工资协议书的说明及附件
1.双方协商代表基本情况(注明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2.记录依法选举协商代表、协商过程、协商内容和协商结果的会议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首次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在津的企业分支机构,报送工资协议书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书面委托材料。
第十一条 开展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能够反映企业同意参加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证明材料;
(二)同意参加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四)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工资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对于未提出异议的,应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上加盖工资协议审查专用章,协议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负责将企业工资协议信息录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