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现根据《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协商主体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每年发布两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内容包括本市经济发展数据、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平工资、当年最低工资、劳动力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企业了解和运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开展协商工作,并做好工资协议审查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信息,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