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史的流感样病例、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病例及甲型H1N1流感可疑、疑似病例生物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甲型H1N1病原学检测。
3、监测数据分析
区疾控中心定期对本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本区发热伴流感样或肺炎症状以及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史的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病例总数等动态变化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社会发展局卫生处。
(二)Ⅳ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在常态下设置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基础上增加1家医疗机构为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
2、监测方法和内容
监测内容、方法和报告程序不变。
3、监测数据分析
区疾控中心定期对本区甲型H1N1流感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本区具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史的肺炎病例和肺炎症状、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病例总数等动态变化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社会发展局卫生处。
(三)Ⅲ级疫情状态下的监测
1、病例监测
(1)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由Ⅳ级疫情时的2家医疗机构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所有4家医疗机构和部分设置呼吸专科的医疗机构。
(2)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监测报告实施“零报告”制度
2、监测数据分析
区疾控中心负责汇总全区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数据,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本区甲型H1N1流感可能的发生发展趋势,估计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提出防治工作建议并上报社会发展局卫生处。
(四)Ⅱ级及Ⅰ级疫情
Ⅱ级及Ⅰ级疫情时,扩大Ⅲ级疫情状态下症状和病例监测范围。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监测和管理。
1、症状与病例监测
监测点扩大为本区所有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变,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2、病原和血清学监测
(1)监测对象
本区发生甲型H1N1流感可疑、疑似出现流感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2)监测方法和内容
1)区疾控中心按照《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4),采集甲型H1N1流感可疑、疑似、确诊病例和出现流感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标本,进行猪流感病毒病原学检测。
2)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区疾控中心检测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标本进行复检和确认。
三、病例报告与网络直报
在任何疫情级别状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如果发现甲型H1N1流感可疑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对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必须按照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有关规定做好病例的网络直报。
附件2
甲型H1N1流感疫情控制技术方案
甲型H1N1流感疫情控制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和区疾控中心负责。当发生可疑、疑似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报告病例的医院区疾控中心负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市疾控中心;发生确诊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控中心会同区疾控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