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审计部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报新区政府批准,并不得影响被稽查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各部门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及时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稽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稽查组的审计稽查工作,向审计稽查组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新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同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财政局、新区建设交通委、新区监察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衔接审计稽查计划,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稽查组依法进行的审计稽查,如实向审计稽查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被稽查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或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按照《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0年1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被稽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新区审计部门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稽查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新区监察委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涉嫌犯罪的,新区审计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期上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送审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财力基建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及清算工作的通知》(浦财城〔2004〕22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建、动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新区审计部门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审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