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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五)向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查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稽查,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稽查组报告审计机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八条 审计稽查组在审计稽查中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破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新区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稽查组应当在审计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新区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稽查报告。
  审计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稽查事项基本情况;
  (三)审计稽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审计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稽查组的稽查报告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前,可以征求被稽查单位的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稽查组的稽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稽查组,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稽查组应当将被稽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新区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稽查报告经复核后,由新区审计部门负责审定,向新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审计稽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出具审计稽查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查单位限期整改,并纳入新区政府督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被稽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项目建设及管理规定,危及政府资金安全、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可作以下处理:
  (一)审计部门以通报形式,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通知新区发展改革委暂停该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计划的安排;
  (三)通知新区财政局冻结、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资金款项;
  (四)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暂停项目建设;
  (五)建议新区建设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职责采取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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