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检查建设项目设备、材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检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检查代建、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动拆迁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稽查的事项。
第四章 稽查实施
第十三条 新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巡查,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第十四条 新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巡查情况或其他信息渠道来源,对有关单位或有关事项,拟定审计稽查项目,并报新区政府。
第十五条 新区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稽查工作,应当根据审计稽查事项组成审计稽查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新区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审计稽查人员与新区监察委、新区财政局、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建设交通委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审计稽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技术且符合审计稽查人员条件的人员参加某些项目的审计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新区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稽查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送达审计稽查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新区政府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稽查通知书实施审计稽查。
第十七条 审计稽查组实施审计稽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召开与审计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审计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计稽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参加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