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已经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1年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由新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审计方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过程以及主要环节的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
第三条 列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全额或部分使用新区政府预算内财力、预算外财力、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稽查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稽查对象。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二十二条及《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稽查工作,并注重与现行审计方式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