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适当开辟建筑渣土水上中转码头,拓展建筑渣土处置出路,缓解陆路运输压力。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
第二十一条 (卸点管理)
建筑渣土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卸点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新区废管署办理备案手续,新区废管署对报备案的消纳卸点应当及时现场核实。消纳卸点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应当报新区废管署备案,并提供该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
浦东新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卸点。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建筑渣土处置分类力度,提高表层土、拆建废料、市政垃圾等废弃物就地消纳、综合利用的能力,努力减少建筑渣土外运排放处置量。
第二十三条 (处置监管)
新区废管署对建筑渣土陆上消纳卸点、水上中转码头及处置作业实施统一监管,并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全过程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巡查保洁)
浦东新区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公路管理署、各开发小区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单位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管辖道路的巡查管理。发现建筑渣土污染道路的,相关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实施保洁。
浦东新区在建市政道路施工区域内的巡查保洁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联动)
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街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开发小区管理部门、新区废管署、公路管理署、城管大队、公安交警等管理、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联防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联合执法)
浦东新区建立城管、建管、交警、治安、市容环卫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活动,查处建筑渣土非法营运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罚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