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及所属城市管理署、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建筑渣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指导价)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费(以下简称“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由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依据本市发布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及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专用帐户设立)
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浦东新区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同时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专用帐户。
第六条 (运输处置费核算列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核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第七条 (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前应当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未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和核算的运输处置费的大小,一次或分期将建筑渣土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输处置费总款额存入专用帐户。运输处置费采取分期存入的,首期存入款额应不少于承运合同约定运输处置费总款额的20%。
建设单位在浦东新区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存入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按前款规定应存入资金的总和。
第八条 (专用帐户监管)
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新区废管署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及帐户内资金使用的监管,并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约定监管方式。
建设单位完成运输处置费结算前,不能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确需撤销或变更专用帐户的,应当事先告知新区废管署。
第九条 (报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