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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0〕7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Ο一Ο年三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正确处置撤制村、队(组)的集体资产,根据《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和维护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
  第五条 撤制村、队(组)所在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和镇纪检、监察、经发、财经、土地、信访、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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