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建筑节能项目的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第七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资金奖励原则规定:
(一) 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 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奖励标准范围的,只能享受一项奖励;
(三)由政府全额拨款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奖励。
(四)如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热回收装置兼供生活热水、光伏玻璃幕墙组合系统、用能智能控制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建筑用能有创新的示范工程,将优先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具体标准:
(一) 高节能标准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
(二) 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居住建筑按节能改造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30元;公共建筑按节能改造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
(三)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其中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应用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30元。
第八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给付
(一) 按照申报工程评审结果,受委托机构填写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拨款申报单;
(二) 新区建筑节能办对示范工程奖励资金拨款申报单进行复核并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三)新区建交委出具审核意见报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区建交委审核意见,按照年度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监管
(一)新区建交委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和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 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新区财政局和新区审计局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交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