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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 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不存在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相关技术要求依当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资料:
  (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 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四份);
  (四) 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受委托机构进行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
  第十六条 受委托机构对申报工程进行初选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包括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新区建筑节能办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工程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申报工程由新区建筑节能办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申报工程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5天;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工程,由新区建交委进行公布,颁发《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

第六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已经获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由新区建筑节能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的经新区建交委批准取消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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