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的制定,组织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初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合同管理以及评审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具体工作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新区建交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初步筛选(包括现场核查)以及组织专家对初步筛选的工程进行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
(一) 高节能标准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 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0.2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的技术要求:
(一)公共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制冷量应不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
(二)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应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5%;居住建筑每户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制:集热面积不应小于3 m2(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面积不应小于1.5 m2),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50L(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10L)。
(三)太阳能光伏系统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应低于30KWp;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4%,非晶硅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6%;光伏系统第一年的年发电量不低于安装量的75%。 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四) 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冬夏季的热平衡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其它要求: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