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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浦建委建管〔2010〕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区建筑节能高标准、创新性试点示范项目,引导和调动新区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按照《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和《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三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评审奖励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评审奖励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荣誉鼓励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符合本办法资金奖励条件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同步实施专项资金奖励。
  第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相关费用在年度新区节能降耗建筑节能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签订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合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审核、公示,公布获奖项目以及颁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进行奖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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