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给予医疗补助100%;
2、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90%;
3、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80%;
4、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
5、符合条件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其他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
6、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精神病)给予医疗补助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他)给予医疗补助80%;
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给予医疗补助50%。
第六条(医疗服务)
1、鼓励优抚对象到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治疗。
2、优抚对象就医时,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
3、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为优抚对象提供各类医疗便利服务。
第七条(补助手续)
1、各街道、镇应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落实专人受理。
2、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
3、申请人需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批表》,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审核。
4、在职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先经当地街道、镇医保办审核,并提供有关证明。
5、由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由新区民政局财务部门参照民政事业费核拨。
第八条(经费保障)
1、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以区财政安排预算为主,每年注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以银行卡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新区民政部门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培训、检查、监督等。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优待补助: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