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当建立自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其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罚。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正向激励
允许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提取整体投资收益的30%对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检查和监督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各自监事会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各自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进展情况。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公司应当积极协调并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外部检查和监督
理事会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投资项目的运作和进展情况。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情况运行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当积极协调并配合。
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的整个流程向相关政府部门开放,接受监督。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1、理事会负责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功能性指标为主,重点考察所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及对新区财力和产业发展的贡献、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科技政策支持情况、被投资企业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关注和投资情况等。
3、对资金投资效益进行封闭式考核,如果投资损失超过已投金额的30%,应暂停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绩效奖励
鼓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进行风险投资,按被投资企业对新区的地方贡献度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与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