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资退出
1、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团队综合市场环境、公司发展需求及项目自身的发展情况,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方案审批:投资团队拟定投资项目退出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备案。
(3)退出过程: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
2、退出方式
(1)在投资期未满合同约定期(一般三年到五年)时,两个平台可按照“成本加利息”(参照同期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利率)的方式将投资股权转让给企业创业团队;
(2)在投资期已经满合同约定期时,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可按协议约定方式退出。
3、风险承担:为吸引市场上投资机构对项目进行共同投资,在出现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在进行项目清算时,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先于市场创业投资机构承担损失,具体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亏损核销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损失;若有利润,则用于继续支持科技创业。
第十五条 亏损核销
投资损失在尽职调查程序和决策程序完备、投资法律文件齐备合法的条件下,经审计并报理事会同意后,由国资委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风险控制制度
1、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设计全面的风险控制系统,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投资风险。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分别制定试点业务投资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稽核监察制度、报告制度、岗位职责等由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制定,报各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2、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采取各项措施保证通过后的风险控制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必要时,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应对其员工进行各类制度、风险识别和应对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防范内部交易
所有已投资企业的名单、相关责任人等信息都将予以公示,所有进入投资流程的企业都要声明与投资团队无内部交易。如果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和投资后违反上述约定,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须立即中止投资,收回已投资金,并通报新区相关部门追回其获得的新区其它资助,必要时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