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董事会分别负责各自项目退出的决策,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执行操作
浦东科投和张江科投原则上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主体(若缺乏设立独立主体的条件,应组建专门投资团队),具体负责试点业务投资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筛选、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交投资建议、履行出资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监督资金使用方向、提交投资退出建议、按照相关决策履行退出程序等。
第三章 投资流程
第十条 项目遴选
1、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展开尽职调查,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编制相应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2、鼓励市场化的投资机构(具有投资项目上市资历)与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共同投资,双方分别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结果相互印证,提高项目遴选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投资进入
1、由区政府协调决定的投资项目,通过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由浦东科投、张江科投组织实施。
2、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遴选的项目
(1)项目决策:两个平台按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报理事会备案。
(2)协议谈判与文件签署: 获得通过的项目,投资团队就投资的商务和法律问题与项目公司进一步谈判,经董事会批准后,签署《投资协议》。
(3)人员委派:根据项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张江科投、浦东科投对被投资项目委派高管或其他管理人员。
(4)资金拨付:在完成《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投后管理
1、项目管理: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投资团队对被投项目的后续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走访被投资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定期形成管理报告。
2、增值服务: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应积极向被投资项目提供发展战略制定、投融资信息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并积极协调企业享受现有的相关政策。
3、重大事件报告:投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事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须及时上报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