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投资对象
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五类明确的、不带自由裁量的对象为投资重点,包括以领军人才、主营项目或核心技术获得(1)国家“千人计划”;(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3)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4)国家创新基金;(5)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获得研发机构或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立项支持的浦东科技企业;(6)其他经区政府决定予以投资支持的浦东科技企业。
第五条 投资限制
1、投资阶段
投资阶段原则上限定于3年左右能够实现产业化的浦东科技企业。具体如下:
(1)对于产品属国家行政管制范围的,原则上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书;
(2)对于产品需实现量产的,原则上要完成样机或样品生产;
(3)其他情况原则上按照3年内能否实现产业化进行评估。
2、投资金额限制
(1)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浦东科投或张江科投年度投资总额的10%。
(2)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占控股地位。
第六条 运作与核算原则
1、试点业务独立运作,与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原有业务分开管理,原则上要求两个平台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的主体进行操作。
2、浦东科投、张江科投对试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投资退出本金与收益、投资绩效奖励资金补充投资资金,循环用于支持科技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指导与监督
1、设立浦东新区科技投资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对浦东科投、张江科投该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决定该项试点的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投资收益安排和损失核销,监督和评价投资平台履职情况。理事会由科委牵头,科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张江管委会、张江集团的相关领导共同组成,重大事项向区政府汇报。
2、理事会设办公室,具体由科委的科技基金管理处负责,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八条 投资决策
1、浦东科投负责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履行法定程序(签署《投资协议》)前,向理事会报备,征询理事会意见后,实施投资。
2、张江科投负责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张江集团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